**备案须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**实施许可合同(包括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,以下简称许可合同)的备案工作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管理**工作的部门(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)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。 当事人应当自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。 许可人应当是合法**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。一项**或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的共同**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,许可人应当为全体**权人或专利申请人。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、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办理许可合同备案的,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*的**代理机构办理。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办理许可合同备案的,可以委托**代理机构办理。 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条款,填写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并签字盖章。 办理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两份: (1)备案申请表;(2)合同副本;(3)**证书或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;(4)许可人身份证明;(5)其他文件。 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,用A4纸单面打印。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,当事人应当在*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;期满未附送的,视为未提交。 对符合要求的许可合同备案申请,地方备案部门在7日(工作日)内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备案证明;不符合要求的,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备案通知。地方备案部门在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3日(工作日)内,将其备案意见、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等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。